【必备】保险协议书三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书,签订协议书能够保证双方合作愉快。那么相关的协议书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保险协议书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保险协议书 篇1
甲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
地址:濮阳市经开大道体育场北侧
乙方:濮阳市中意汽修厂
地址:濮阳市京开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北500米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同时为共同的客户提供最卓越的服务,实现共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确定乙方为甲方保险事故车辆维修服务商。甲、乙双方就合作的一般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原则
(一)甲、乙双方应信守合同,全面、认真的履行本合作协议的内容;
(二)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双方的信誉、品牌和利益。
第二条 合作范围
(一)保险事故车辆配件的报价及车辆的修理服务;
(二)保险车辆的救援及维修保养优惠服务;
(三)双方相互提供长久稳定的宣传渠道;
(四)其他有利于双方共同发展的合作。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险事故车辆维修
1、甲方的查勘定损人员在配件价格和汽车构造方面有异议的地方应向乙方进行咨询;
2、甲方的查勘定损人员在处理各种车系事故车辆时应优先推荐客户到乙方去维修,就甲乙双方达成的有利于客户的优质服务介绍给客户,并征得客户的同意;
3、乙方为甲方0指定的各种系事故车辆拆检定损维修服务商,甲方在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应优先推荐保险事故车辆到乙方拆检维修;
4、甲方推荐的客户到乙方维修时,乙方应给予热情的接待和服务,让客户真正体会到享受的是与众不同的服务,提供维修绿色通道,保质保量按时的完成事故车辆的维修,体现出保险公司“卓越服务”的原则;
5、甲方推荐到乙方拆检的保险事故车辆,不管甲方的定损员在不在拆检现场,乙方都应以尊重事实地进行拆检;在拆检的过程中不得更换事故车辆的原好件,如有发现,乙方将赔付给甲方两倍的损失并立即终止合作,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事故拆检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的定损人员进行定损;
6、甲乙双方在定损事故车辆时要坚持保险事故车辆“以修为主”的原则,定损现场特别是在客户在场的情况下不说不做不利于双方友好合作的话,有争议的地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应给客户带来更大的麻烦;
7、 甲方定损员不得强行乙方维修无法修复的零配件,以影响双方的合作;
8、甲乙双方协定维修的零配件在客户有异议时,乙方应给客户当场质量保证的承诺,以消除客户心理上的疑虑,服务好客户;
9、由被保险人委托乙方理赔的案件,甲方要协助乙方了解被保险人车辆的承保理赔情况,以方便乙方代理理赔;
10、保险事故车辆修复后,乙方要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与甲方结算维修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的
委托与甲方结算维修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11、由被保险人委托乙方理赔的案件,甲方要开理赔快速通道,给予优先办理,按甲乙双方协定的
理赔手续快速理赔;
(二)技术培训方面
甲方将定期组织查勘定损人员到乙方学习观摩,以提高自身查勘定损技能及处理保险事故车辆的能力;
(三)救援服务方面
甲方的保险车辆出事故后,需要救援的,乙方应给予救援支持。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配件价格方面
1、乙方应指定一名技术人员对甲方咨询的配件价格信息及汽车构造给予解答;
2、乙方为甲方所报的配件价格为汽车有限公司制定的全国统一销售价格,不得虚报,以影响甲乙双方真诚的合作,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和社会的监督,对由于虚报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连续出现两次,终止合作。
3、乙方在配件价格方面的调整要及时的通知给甲方,以便甲方按调整后的价格确定事故车辆的损失;
(二)事故车定损方面
1、在定损过程中保险事故车辆坚持“以修为主”的原则,对于损坏的零部件如果通过维修可以继续使用且能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则不应进行更换,甲乙双方维修换件的标准要一致,如有异议,共同协商解决。甲乙双方的定损人员不应在客户面前争执修换件项目,以免给客户带来不良的影响;
2、乙方在拆检甲方推荐的事故车辆的过程中应按照厂家的拆检顺序和标准进行拆检,乙方应承担全部在拆检过程中对事故车辆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在甲方对事故车辆损失确定以后再给予维修,不得现行维修;乙方应遵循双方协商的相关车辆的工时费、配件价格,价格确定后乙方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4、对于甲乙双方定下来的配件更换及维修项目,乙方要给予维修,对于应被保险人要求对保险责任范围外项目的维修、更换,乙方也可以接受,但需通知甲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理;
5、对于甲乙双方定损下来的配件更换及维修项目要如实更换,乙方不能偷工减料,对于由于偷工减料维修事故车辆,给客户带来不良影响的,乙方要承担全部责任;
6、承修甲方保险事故车辆,应建立事故车辆档案,接受甲方的审核,并积极配合甲方对车辆维修情况进行监督、跟踪;
7、乙方应接受客户及甲方查勘定损人员对维修服务的监督和建议,并进行改进;对多次服务质量较差且无改善措施的情况,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8、乙方应制定人员处理保险事故车辆业务,接受甲方组织的`培训,向客户宣传保险常识;
9、在事故车辆查勘定损过程中,乙方要给予甲方良好的配合,认同甲方的定损项目及维修方案,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
10、受损车辆在维修期间,如有整车失窃零配件丢失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失扩大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修理质量
1、对重复返工、返修或重大质量问题的返工、返修,重复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保证返修质量,若乙方不能承修或因上述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提出不在乙方修理时,乙方应同意并协助被保险人选择其它合作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已发生的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承修甲方保险的事故车辆所更换的零配件应为专业纯正零配件,如因以次充好、以旧代新给客户造成不良影响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乙方对甲方保险事故车辆修复后的项目,应按照厂家的标准在一定期限内保证维修质量,对更换上的零配件,乙方按厂家有关规定承担质量担保;
4、对于乙方提供建议而甲方未予采纳的协商维修项目,乙方有权保留意见,不予承担因性能或外观产生的质量责任和因客户不满造成的不良影响。由此造成的返工、返修及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修理价格
1、维修项目、更换项目由甲方定损人员根据双方协商结果核定,配件报价按照专业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全国统一销售价执行,维修工时报价(包括机修、电工、钣金、喷漆)按照该车河南区域维修工时价格执行;乙方的维修工时费按照标准报价下降30%,乙方必须保证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执行依据收取材料费和工时费。除汽车所用的液体和气体(燃油、机油、氟利昂、防冻液、清洗剂)等自费项目及客户自修部分以外,不得在此之外另收辅助费用;以免给客户造成不良的影响;
2、对于维修调试过程中发现的新增维修项目或零配件,乙方应提前通知并向甲方提供现象展示或技术说明,经甲方确认后进行维修项目或零配件的追加;
3、甲方的查看定损人员在处理各种车系车辆事故时,应优先推荐客户到乙方去维修;如有客户提出到乙方进行维修,而甲方相关人员利用推诿、劝诫、阻挠等手段设置障碍的,则该次事故维修的配件价格与工时费不予优惠,且配件价格按照厂家全国统一销售价上升10%。
(五)救援服务方面
1、甲方所承保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提供24小时救援服务,保险事故车辆应提供全省免费救援服务;
2、甲方所承保德车辆由于非保险事故原因造成的故障,如燃料或电池耗尽,轮胎爆裂、气压不足等情况,需要乙方提供紧急救援时,乙方应提供优质的救援服务并按照甲、乙双方的约定的费用标准向车主收取材料成本费和工时。
(六)其它服务方面
经甲乙双方同意,为客户提供保险事故车辆挂牌、车辆年审、免费洗车、平时维修保养优惠等其他服务。
第五条 维修期限
修复工期由乙方与被保险人协商拟定,乙方应在拟定的工期内按时修复被保险车辆,对于在维修期限内没有按时完成维修的事故车辆,乙方要承担被保险人要求的合理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商业秘密
甲乙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外提供有关双方合作的具体资料以及甲方对乙方的事故车辆维修理赔中好的公司政策,如有发现将把对方作为不诚信的单位给予终止合作。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事故车辆质量不合格,造成返修的,由乙方承担返修的全部费用。若发生诉讼或仲裁,乙方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仲裁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第八条 有效期
(一)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由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评定,达到要求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二)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三) 甲方查勘定损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有价物品,乙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甲方查勘定损人员有价票、券、礼物、礼品、纪念品以及其他任何物品,一经查出核实,双方均有权终止协议。
第九条 合作管理
(一) 甲乙双方将对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跟踪;
(二) 甲方将从有利于双方合作的服务对乙方进行员工和客户回访考评,对评价不符合条件的,甲方提出服务整改建议,并立即整改到位,对双方合作整改不利得,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一) 甲乙双方在维修项目和工时方面存在异议时,应由双方各指定的人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级领导解决,但不能给客户带来任何不良影响,否则给事端人应以处罚;
(二)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关本协议相关事项发生争议时,应通知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
2、可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一) 甲、乙双方应经常进行联系和沟通;保证各项合作顺利开展;
(二)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方式予以修改或补充,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章后生效。
(四)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险协议书 篇2
甲方: 企业(公司)
乙方: “并轨”领导组办公室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的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xx]87号)要求,经市“并轨”工作领导组 年 月 日会议研究,现与 企业(公司)就该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订立如下协议:
一、根据《方案》规定,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已召集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委、经委、工会等部门,对甲方的下列事项予以审核确认:
(一)甲方已制定“并轨”方案,并经本企业职代会或企业工会同意,可以按此方案进行“并轨”工作。
(二)甲方与职工已全部清偿各项债仅债务或达成处理协议。
(三)甲方共有在中心下岗职工 人,其中:
1、符合条件,申请办理提前退养 人,政府应代缴其社会保险费的集体部分,合计 元,退养金合计 元。(按20xx年全省统一最低缴费基数测算,个人具体数额以经办机构最后退休审批为准)
2、符合条件,申请将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社会保险(包括集体部分和个人部分)由政府代缴 人,共计 元。(按20xx年全省统一最低缴费基数测算,逐年递增部分按规定予以相应调整)
3、不属上述1、2两款的`在中心下岗职工共计 人。共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元,其中60%由政府负担,计 元(注:财政补助额人均不超过5000元),其余资金由甲方负担,计 元。
4、以上资金共计 元。其中:甲方负担 元,由企业通过资产变现等途径自筹解决;政府负担 元,由市财政局于本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到企业和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甲方于 年 月 日已向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供申请专项补助资金报告,领导组办公室已按《方案》规定核定,确认甲方属组织下岗职工整体出中心的企业,并且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给予资金支持后,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尚有缺口。按照《方案》规定,应按甲方整体出中心人数给予奖励资金,人均 元,共计 元。该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一并向甲方拨付,由甲方一并用于出中心工作。
三、选择性补充条款:
(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委、经委、工会审核,甲方属国有特困企业(指停产5年以上,职工连续5年以上领不到工资和生活费的企业),根据《方案》第二条第4款规定,适当扩大财政负担比例(人均不超过1000元),共计金额 元。
(二)甲方20xx年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 元),由企业从变现资金中一次性予以补缴,经审查,甲方变现资产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根据《方案》规定,由政府按5%补贴集体部分,计 元。
(三)以上两项资金合计 元,由市财政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一并拨付到位。
四、上述第一、二、三条所列资金共计 元,其中企业负担 元,财政负担 元。全部用于“并轨”工作。
五、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及时配套企业负担部分资金,保证“并轨”方案进入实施阶段。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安置就业,实现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
六、甲方对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出中心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不得挪作他用。
七、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有权监督甲方的“并轨”实施情况。如有违规问题,不符合“并轨”方案要求的,要责令其纠正;如有违纪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出中心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后,社会保险费由新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交纳,政府不再负担。
九、“并轨”工作结束后,甲方应及时向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写出并轨工作的总结材料和补助资金的详细支出情况报告各一份。
十、本协议自“并轨”领导组成员单位签字盖章,并经市“并轨”领导组组长批准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除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外,报送有关部门备查。
甲方: 企业(公司) 签字盖章
乙方: “并轨”领导组办公室 签字盖章
20xx年 月 日
保险协议书 篇3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再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
1.根据甲方的委托范围,负责与国际/国内再保商的联络、沟通与协调;
2.根据甲方要求,设计再保险方案,并向国际和/或国内再保险市场询价,根据询价结果做出汇总分析,供甲方决策参考;
3.协助甲方对项目进行风险查勘、识别与评估,并根据要求,向分保接受人提供风险查勘报告;
4.根据甲方的决定,选择分保接受人,并负责再保险安排工作;
5.负责就保单的注销和续转,沟通甲方和分保接受人;
6.出险后,负责与分保接受人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7.负责协助甲方向分保接受人摊回赔款。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同意:
1.如实向乙方提供所有与上述再保险经纪服务有关的信息与资料,在乙方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2.在有效期内,若甲方欲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三、保密条款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除应法律要求或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本条款继续有效_________年。
四、函件
1.发送对方的重要函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以挂号方式寄至对方地址。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原件应随后挂号寄送;
2.邮寄函件通常被认为在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寄达对方,传真件则在传送的同时即视为收到。
五、报酬与费用
1.双方同意,在甲方将再保险业务交由乙方安排后,乙方依法有权从分保接受人处取得相关的佣金作为报酬,不再另外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
2.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任何超出本协议第一条范围的服务,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费用预算报告,双方协商确定后由甲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六、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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